保险知识干货分享之人身保险
2023-10-09
2023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期间,大都会人寿辽宁分公司与大家分享保险知识干货,增进消费者金融素养。
1、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 人寿保险:以寿命为标的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身体为标的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或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 “生、老、病、死、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衡量)。
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分为:
- 标准体: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实际死亡率与预计死亡率大致相符)
- 非标准体: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死亡危险程度高)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 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 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一般是无限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 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投保人与被保险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
- 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6)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的影响。
3、人身保险的分类
- 按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
- 按是否参与分红分类:分红险(原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 70% 分配给客户)、非分红险
- 红利的来源:寿险公司的 “三差收益(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 红利的分配方式:现金红利、增额红利
- 按承保方式分类:主险、附加险
- 按是否具有投资功能分类:传统险、非传统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