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打击保险欺诈,提醒您切莫以身试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业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也呈逐渐上升趋势,假保单、假赔案、假机构等保险欺诈行为层出不穷。
保险金诈骗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保险消费者及保险机构的利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破坏市场秩序,动摇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什么是保险金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保险金。
2、 编造未曾发生 的保险事故,或者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或者 夸大损失程度 ,骗取保险金。
3、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

保险欺诈将承担哪些责任
1、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详见《刑法》第198条)。
2、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15日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全国人大常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21条)。
3、民事责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被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详见《保险法》第16、27条)。

切勿为人身险骗保提供配合或协助
2019年3月至9月,河南业外人员郑某、王某为骗取保险赔款,通过网络渠道先后在32家保险公司(其中财产险公司23家,人身险公司9家),为自己和团伙其他成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144份。保单生效后,犯罪团伙虚构被保险人在家中摔伤、骑电动车摔伤等事故,并伙同某医院医生李某(已退休)、慕某、朱某伪造受伤住院病历和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并通过诉讼等手段施压,共骗取保险赔款175.9万。2019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郑某、王某等7人犯保险诈骗罪,其中主犯郑某、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医生李某、慕某、朱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余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必须绷紧合规弦,意识到保险诈骗的后果。作为消费者,大都会人寿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在人身险诈骗案件中,捏造虚假病历、顶替他人医疗检查、编制或夸大定残结果等,均涉嫌保险诈骗。人身险骗保案件涉及骗保资金通常与国家社会医疗保险存在重叠和关联,一旦触犯保险诈骗罪,可能面临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严重情形甚至可能被暂停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医疗、鉴定人及律师等执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注销执业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