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如实告知了吗?

真实案例分享

Z女士于2021年1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重疾险产品,重疾保额50万。2021年10月,Z女士因甲状腺癌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调查,发现被保险人Z女士于2020年9月曾接受过颈部B超检查,检查结果提示“甲状腺右侧叶结节,TI-RADS 4A类”,同年11月,Z女士前往省人民医院就诊,主诉是“发现甲状腺结节复查”,两次检查均在投保之前。而投保过程中,在面对保险公司有关是否存在体检结果异常以及是否存在结节的问询时,Z女士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异常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做出了错误的承保决定。最终,因客户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做出拒付解约的处理决定。

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 是保险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与保险相关的询问事项进行告知,投保人的告知应该全面、客观、真实、不能故意隐瞒或者拒不回答,更不能通过编造作假的手段来欺骗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法律理论依据是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是投保人的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投保人 故意 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甚至可以不退还保费。

大都会人寿浙江分公司提醒您:投保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