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投保纠纷之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
2025-06-30
张先生为某科技企业创始人,今年35岁,家庭年收入约200万元。近期因新婚及房贷压力,张先生计划通过购买高额终身寿险覆盖家庭债务风险及未来子女教育费用,保额500万元、趸交保费550万元。
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依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核保规则启动财务核保程序,要求其提供企业财务报表、个人收入流水、资产负债表等材料,以便评估客户财务支付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张先生认为健康告知已涵盖主要风险点,财务核保属于“过度调查”,担忧企业财务信息泄露风险,质疑其必要性,觉得是保险公司故意设置障碍,拒绝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投保因此陷入僵局。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公司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另外,保险公司还需评估投保人财务稳定性。张先生企业虽盈利,但科技领域行业波动性较大,需通过财务核保确认其持续缴费能力。
大都会人寿四川分公司提示您,财务核保不仅是风险控制工具,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可避免投保人因保费过高导致后续无力缴费以致保单失效,还能避免消费者产生更多损失。多数投保人对“适当性管理”缺乏认知,易将核保流程误解为“刁难”。保险公司需在风险控制与消费者体验之间找到平衡点,真正实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