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尊重消费者选择 保障自主选择权
2025-06-23
案例介绍:消费者张女士打算为自己投保保险产品,于是向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陈某咨询。陈某根据王女士的需求推荐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计划,合计年交保费30000元,连续交费20年,并详细介绍了保险责任等。张女士对陈某的介绍方案和产品内容很满意,表示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投保。几天后,张女士表示觉得这个保障计划保费太高且交费年期太长,询问有没有保费低点且交费期短一点的。陈某了解情况后,为张女士制定了两种不同保障计划,结合不同产品和交费年期的各自优势进行了详细介绍,供张女士自主选择投保。最终张女士投保了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对陈某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女士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认真了解工作人员推荐的产品后,觉得不适合自己,陈某结合客户实际需求,又推荐了两种适合客户的保障计划供客户自主选择,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服务;(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大都会人寿湖北分公司风险提示:
1、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2、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作为保险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投保或是不投保,投保哪一款保险产品,是否投保附加保险等,都是由消费者自己决定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消费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