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在行动 | 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防止成为电诈“工具人”

2024-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其已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大都会人寿广东分公司温馨提醒: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防止成为电诈“工具人”! 

 

一、整体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二、重点内容

1.多办几张电话卡?

不得超量!

法条(摘自第十条):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2.多办几张银行卡?

不得超量!

法条(摘自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3.制贩猫池、GOIP?

涉嫌违法!

法条(摘自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4.卖个人信息?帮转账?

涉嫌违法!

法条(摘自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包括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5.买卖、出租、出借两卡?

纳入信用记录!

法条(摘自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6.到境外参加涉诈活动?

限制出境!

法条(第三十六条):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部分信息来源:公安部刑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