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原创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身故,其名下保单未指定受益人,未立遗嘱。被保险人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兄长、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被保险人生前居住在侄子王某(被保险人已故兄长之子)提供的住所,且王某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是有王某办理并支出相关费用。王某前来保险公司,要求领取身故保险金。
[注:根据《保险法》,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未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颁布后,侄子是否有权继承该身故保险?
根据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在法定继承方面,一个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如果发生在民典法施行前,王某因不属于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无继承权;但本案如果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则王某作为被继承人(被保险人)的侄子,获得代位继承人的资格,有权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保险金。
文章来源:大都会人寿浙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