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第1.1条或第1.3条至第1.9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