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心配置 财富稳盈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每年可领取确定的生存年金;保障期满可一次性领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满期保险金。
- 轻松投保 灵活规划
出生满30天的儿童或70周岁的年长者均可投保,且本产品不累计风险保额,无需体检及财务核保;可根据不同需求选择年金与红利领取方式,构建灵活的资金规划。
- 分红机会 锦上添花
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获得分红机会。
保险期间: 12年
基本保险金额: 375,499元
交费: 3年
年交保险费: 100,000元
宋先生的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出生满30天-70周岁
3年
12年、15年、20年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1 生存年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生存年金给付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生存,我们将按下表给付相应的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给付期间 |
当年度生存年金给付金额 |
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13.2% |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1.2% |
1.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3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1条至1.6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 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为犹豫期。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2. 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