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产品特点

1.保障投资,相得益彰
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集寿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于一体,保障充分,投资便利。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一部分用于购买您所期望的寿险保障,一部分进入您的个人账户,由投资专家进行投资管理,保值增值。

2.高度灵活,财务自主
A.保额灵活,保障面面俱到:依照人生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灵活调整保障金额,使您随时拥有最合适和充分的保障。
B.缴费灵活,资金管理更为自主:让您随时根据当时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规划,灵活调整追加保费的额度,资金管理更为自主。
C.部分领取,灵活满足资金需求:不同的阶段,根据您的财务需求,您可以按照个人计划领取个人保单账户价值,让您适时实现人生梦想。
D.缓交保费,保障继续生效:当您的财务状况发生特殊情况时,您可以缓交保费,只要您的账户金额足以扣除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您的保单继续生效,保障计划不会中断

3.信息透明,一目了然
A.费用收取,分项列明:保障成本和各项费用的分配比例分项列明,费用流向清晰、透明。
B.账户价值,了如指掌:本公司每月公布结算利率,并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您寄送一份保单年度报告,让您全面掌握账户价值等信息。同时,您还可以方便地随时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个人账户价值,以便您对自身或家庭的未来生活作出及时规划和调整。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0周岁(出生之日起满60日)至70周岁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交费期限

终身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终止事项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年满70周岁之后),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年满70周岁之前),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按上述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外给付100%的保单账户价值,本保险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年满70周岁之后),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年满70周岁之前),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除了按上述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外给付100%的保单账户价值,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您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此条所指的您,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的投保人);
3、 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全残。
如发生上述情形,我们给付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全残证明书次日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我们承担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规划师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回到基本产品页面


理想的人生应该是无忧无虑的,中美大都会人寿可以帮助您拥有没有财务负担的每一天!
大都会产品给您完完全全的保障!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电话:(010) 85180966
传真:(010) 85189809
客服:400-818-8168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
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E2座12层
PEANUTS © United Feature Syndicate,Inc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