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有了我的保护,你会健康成长

产品特点

保障全面,健康无忧
多达20个种类的重大疾病,全面保障少儿健康。

保费豁免,人文关怀
如果投保人在合同投保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或者在合同投保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我们将豁免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保证续保,全程呵护
可保证续保至25周岁,为少儿成长提供全程健康呵护。

保障范围

多达20种重大疾病保障,包括:
·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 瘫痪—永久完全;
·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Ⅰ型糖尿病;
· 川崎病伴心脏损害;
· 急性脊髓灰质炎;
·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病);
· 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投保年龄

凡出生满60天以上(含60天)、15周岁以下(含1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1年,可保证续保至25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投保生效或复效(以较后者为准)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生存30天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投保生效或复效(以较后者为准)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生存30天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投保生效或复效(以较后者为准)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生存30天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本条第一项及第三项所述的重大疾病,则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照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60天至1周岁 30%
1至2周岁(含1周岁) 55%
2至3周岁(含2周岁) 80%


· 若投保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投保生效或复效(以较后者为准)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我们将豁免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投保生效或复效(以较后者为准)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我们将豁免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证续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自保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时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后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所致;
二、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者复效(以较后者为准)前所患的疾病;
三、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照比例退还本附加保险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规划师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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