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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住院时,我们为您提供有效的财务支持
利益特点
有效补充,全心呵护
日额津贴,有效补充因住院造成的收入损失和额外花费,减轻您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负担。
重症监护,双倍关爱
若出现重症监护治疗,除获得住院津贴保险金外,您还可获得双倍住院津贴日额的保障。
保证续保,长久承诺
此份保障最长可保证续保至65岁,为您提供长久无忧的健康呵护。
保险期间
1年
投保年龄
凡出生60日(含60日)以上、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包括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两项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入住医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因同一原因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且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进入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第一天起,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的两倍每天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累计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
保证续保
如果投保人已经连续投保三年,则自第四年起,投保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我们审核批准,方可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后,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后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之一住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二、主保险合同被解除或失效期间;
三、本附加保险合同初次投保生效前以及初次投保生效后90天以内所患的疾病;
四、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六、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七、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美容、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
八、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牙科保健、康复及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
十、鼠疫、霍乱、淋病、梅毒、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一、犯罪、拒捕、自杀或自伤、斗殴、酗酒、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十二、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跳、驾驶滑翔伞、赛马、赛车、摔跤、拳击比赛、武术比赛、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无驾驶执照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十四、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后出院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照比例退还已收保险费(若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我们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规划师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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