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对购买了团体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提供额外的重疾保障


附加于团体定期寿险,给予员工额外的保障和关怀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被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至少生存15天以上的,本公司将根据以下规定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初次确诊患有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如果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初次确诊患有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以外的其它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本公司支付给某一位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最多不超过其个人保险金额的100%。

    本合同中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所描述的十种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 瘫痪、 慢性肾衰竭 、中风、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昏迷 、多发性硬化、 慢性肝病。

员工覆盖面广

    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注: 本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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