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后给予医疗费用的补偿


附加于意外伤害主险,给予员工额外的医疗保障和关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抢救的医疗机构不受此限制,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而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本公司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任一意外伤害从本公司及其他公司可以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总金额以其因为该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医疗费用支出为限。

    三、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因短期(自离境之日起30日内)离境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给付。

    四、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位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本公司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范围的规定以及对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应在订立合同前由本公司向投保人书面明确告知,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员工覆盖面广

    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注: 本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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