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确保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切身利益
《建筑法》48条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建工意外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为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投保本保险。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建筑工程因故停工时,投保人需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停工手续,建筑工程复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需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复工手续。建筑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周全保障扫除后顾之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第180日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残疾项目在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注: 本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北京客户服务热线: 800-810-7178
重庆客户服务热线: 023-63009538
广东客户服务热线: 800-830-8338
回到基本产品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