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确保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切身利益

    《建筑法》48条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建工意外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为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可能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遭受意外伤害的其他人员投保本保险。凡

保险期间

    本公司自建筑工程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0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周全保障扫除后顾之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或直接因施工现场施工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确定的残疾,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注: 本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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