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更加完善的保障计划
从此面对未来,更加坦然


产品特点

保障全面

多达28个种类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更大。

交费灵活

交费方式灵活多样,交费期限分为一次交清和分期交付,其中分期交付更细分为5年、10年、20年或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共5种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多样选择

保险期间分为10年、20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至被保险人60周岁或至被保险人终身共5种,选择多样。

人文关怀,提前给付

若被保险人不幸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获得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保险金额随之相应减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30%
 1至2周岁(含1周岁)  55%
 2至3周岁(含2周岁)  80%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1、若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及主保险合同所附加的所有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
2、若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

保障范围

多达28种重大疾病保障,包括: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多发性硬化;
肌营养不良症;
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乙脑;
植物人状态;
终末期肺病。

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规划师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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