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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点
1、一份保障,贴身呵护
没有人可以预测未来的不测,有了这份保障,我们才可以更安心的生活
2、一年定期,保障更加全面
在1年的保障期间内,如遇到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烧伤均可获得不同比例的赔付
3、保费更低,保障更高
合理的附加保费,让您获得高额的保障
投保条件
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
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与主险一致
保险期间
一年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或失效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五、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六、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因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给付任何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顾问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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