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高等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为孩子的未来搭起一座彩虹桥

产品特点

教育保险,为孩子规划未来
孩子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一份高等教育年金保险,提前规划孩子的未来
年金教育保障,红利锦上添花
公司于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按上一会计年度末核算确定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红利分配方案派发保单红利。
红利领取方式灵活多样
我们提供了多达5种的红利领取方式,同时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可豁免保费,体现人性化
投保时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保险费期间,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可以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投保条件

出生60天以上、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
投保


交费期限

一次交清、交至17周岁

保险期间

至2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高等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将获得高等教育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2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将获得按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净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投保时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保险费期间,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可以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红利领取方式

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一至五项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
抵交保险费
交清增额保险
购买一年定期寿险
其他。若投保人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将按第二款方式进行红利给付;同时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注:投保的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为10万元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您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此条所指的您,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的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或您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

如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若保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净额,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保险合同终止;若保险合同有未偿清的保险单贷款,我们在退还上述款项时将扣除该等贷款的本息;如已发生保险费豁免,退还上述款项时将扣除已豁免的保险费。
但是,若发生上述第二、三种情况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将不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顾问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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