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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不要在您住进医院的时候想到我 . . .
产品特点 :
交费灵活,手续简便
交费方式灵活多样,并且由我们专业的寿险顾问为您提供精心的服务,手续更加简便,让您体会到人性化的服务
保费更低,保障更高
合理的附加保费,让您获得高额的保障
给付完善,保障周全
完善的理赔体系,让您在住院期间获得周全保障

投保条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相同
16 周岁以上、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
交费期限 :
5 年
保险期间 :
5 年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50 元 / 份;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给付总天数不超过 180 天,且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540 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由下列原因之一住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二 、主保险合同被解除或失效期间;
三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四 、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但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0月后发生异常的怀孕、异常的流产或异常的分娩除外;
五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六、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七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牙科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
九 、被保险人未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
十、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 、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
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后出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保单生效已满两年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顾问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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