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意外伤害

有了这份保障,从此我们将从容面对生活


产品特点 :

1一份保障,贴身呵护
没有人可以预测未来的不测,有了这份保障,我们才可以更安心的生活

2 、 5 年定期,保障更加全面
在 5 年的保障期间内,如遇到意外伤害身故、航空意外身故、意外伤害残疾和意外烧伤均可获得不同比例的赔付

3 、合理保费,高额赔付
合理的保费,可最高获得 5 倍保额赔偿

投保条件

16 周岁以上、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

交费期限:

5 年

保险期间:

5 年

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乘坐国内航线航班,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乘坐国际航线航班,按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2.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4.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 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 等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0.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因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有问题,请与寿险顾问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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