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为了使您详知所投保的保险内容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保之前向保险代理人或本公司索阅保险条款,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并确认已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条款等关键信息后方可填写投保书。在您交付暂收保险费时,如采用现金形式交纳,请向保险代理人或本公司索取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妥善保存。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对于经过核保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的,我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根据核保的有关情况,我公司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是拒绝承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为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填写要求:
  投保书是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投保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由投保人本人在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的指导下,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亲自填写,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投保书签名栏上亲笔签名以示确认所填的内容,本公司对投保书及告知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书中的各项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在悉知有告知不实时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责任免除:
  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对责任免除条款有明确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内容,并要求保险代理人做出详细说明。

  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十日之后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核定应退金额,退还投保人。

  少儿投保: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其他地区不得超过五万元。如未如实告知,出现死亡累计保险金额超过上述数字者,则超出部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通讯地址:
  投保人应在投保书上详细列明准确的通讯地址,以保证各种信函(如交费通知书、续期收据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寄达。投保后如所填地址发生变更,投保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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