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此计划。通过动态配置,采用“高抛低吸”的投资方式,主动管理投资账户,适宜在震荡行情下取得较好的收益。
产品形态
(一)投资账户
账户一 8020进取型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资金将主要投资于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现金。本投资账户以追求资本的长期高增长为目标,投资风险较大,同时目标收益也较高。
股票市场风险和债券市场风险是本账户投资的主要风险。
本投资账户资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的目标比例为80%,可波动范围为75%-85%,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及现金的目标比例为20%,可波动范围为15%-25%。
账户二 5545平衡型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资金将主要投资于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现金。本投资账户以追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标,风险水平适中,同时目标收益中等偏上。
股票市场风险和债券市场风险是本账户投资的主要风险。
本投资账户资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的目标比例为55%,可波动范围为50%-60%,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及现金的目标比例为45%,可波动范围为40%-50%。
账户三 3070稳健型投资账户
本投资账户资金将主要投资于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现金。本账户以追求资本的长期保值为目标,风险水平较低,目标收益中等偏下。
债券市场风险和股票市场风险是本账户投资的主要风险。
本投资账户资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的目标比例为30%,可波动范围为25%-35%,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及现金的目标比例为70%,可波动范围为65%-75%。
(二)投资账户价格变化图 [查看详细]
(三)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查看详细]
投资账户价值等于投资账户的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的总负债。
其中,总资产价值等于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价值之和,投资账户中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将按照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予以评估;总负债包括应付未付的各类开支,如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税务费用、管理费用、交易佣金、托管费用及其它支出等,以及为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应付的其它费用。
一般情况下,我们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的价值评估一次,并同时宣布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非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取上一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若因非我们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无法对该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我们可减少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次数或推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或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改变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方法。
(四)各投资账户主要风险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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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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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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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0进取型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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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风险和债券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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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平衡型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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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风险和债券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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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稳健型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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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风险和股票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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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1.策略平衡,智能理财
我们将为每一位客户建立个人账户,您所缴纳的保险费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专业团队进行规模投资,根据投资目标,高抛低吸,动态配置,让您坐享专业投资团队为您带来的投资收益。
2.账户自由灵活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增加投资金额或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您的资金在扣除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目前为零)和资产管理费后全部用于投资,资金运作灵活方便。同时您也可随时根据个人的财务需求,依照保险条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以满足您不时之需。
3.账户运作透明
我们一般于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并同时宣布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让您随时了解自己的财富价值。
4.关爱高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最高可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05%给付保险金。
5.账户公开透明
您所缴保险费的运用情况均在保险合同中说明,费用流向清晰、透明;并在每个季度向您寄送个人账户价值对账单,详细列明个人账户价值等各项信息,让您及时、全面掌握个人账户动态,明明白白投资,安安稳稳收益。
保险期限
终身
保险费支付
保险责任
1.身故/全残保险金
第1-3个保单年度:账户价值 + 5% * min (账户价值,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
第4个保单年度及以后:账户价值
2.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除上述身故保险/全残金以外,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这里的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责任免除 [查看详细]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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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1) 合同1-(1)~(7)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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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1)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 (2)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 (3) 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 (4) 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 *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 *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年金选择权
在保险合同生效满十年且继续有效的前提下,投保人可选择将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选择权年金。